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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工作的开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节约型建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48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开展商品砂浆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等城市区域内的新开工项目以及工程进度在正负零线以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均可申报商品砂浆应用示范工程。
二、示范工程的申报可以是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等联合申报。
三、申报示范工程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大连市商品砂浆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工程立项批件;
(三)示范工程的实施方案;
(四)申报单位的相应资质。
四、申报及项目管理
商品砂浆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及管理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具体负责,程序如下:
(一)填写《大连市商品砂浆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可在大连建委网查询、下载 (网址:www. dalian-jw.gov.cn或www.dalian-house.gov.cn) ,报市建筑节能管理处审查。
(二)经市建筑节能管理处初审合格后,由市建委组织的专家组进行专项论证并审查通过。
(三)市建委将专家论证审查结果在上述网站上公示一周,如无疑义,由市建委正式发文公布,并纳入市建委示范工程项目计划。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建筑节能管理处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示范工程按项目申报及批准方案组织实施。
(五)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要进行项目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经专家组审查验收。
五、申报单位与市建筑节能管理处签订书面协议,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承诺按所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执行,市建筑节能管理处给予该示范工程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优惠。待示范工程竣工并经专家组审查验收合格后,可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六、如有申报单位违反原批准方案施工,市建筑节能管理处将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上网公布,全额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项目开工之日计算,加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滞纳金。
联系电话:83613233,丛女士
附:《大连市商品砂浆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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