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
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辽墙改办发[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备案条件
1、关于烧结砖、砌块。年设计生产能力达3000万标砖以上;以页岩为主要原料,并掺有不少于30%(体积比)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空心砌块给予备案。其他烧结产品不予备案。
2、关于建筑砌块、混凝土砖。单线、单班年生产能力达到2.5万立方以上(设备与场地面积应达到要求)。
3、蒸养粉煤灰砖列入备案范围。
二、办理程序
1、市内四区直接到市墙改办申报;其他区、市、县到当地墙改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墙改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墙改办。
2、市墙改办委托市住宅产业化协会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专业委员会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生产条件等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上报市墙改办审核。
3、市墙改办对全项审核通过的企业及产品,上报省墙改办审定办理备案证书。
三、年审要求
1、备案证年审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如果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按备案要求重新申报。
四、其他事项
1、质量检验报告应为备案受理日前一年内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2、质量管理应包含原材料质量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成品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3、产品合格证应包含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品标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生产日期、出厂日期、出厂数量、检验员等信息。
4、生产能力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