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住宅产品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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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宅产业化协会经费管理
大连市住宅产业化协会章程
 

大连市住宅产业化协会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10-31 17:12:58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住宅产业化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理事会的职权是: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会费
2、会员、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
3、政府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4、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会费标准
协会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单位3000元/年;协会理事单位2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会费由会员单位在每年度的6月底前交纳到协会秘书处。
第四条 协会举办大型活动,会员单位可以予以资助。
第五条 协会会费收入和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协会各项活动开支,其使用范围是:
1、事业服务活动费。用于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举办培训班、交流信息、组织考察及其它有关活动。
2、外事活动。用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咨询及合作交流。
3、信息、刊物编辑印刷费。用于印刷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资料、信息等。
4、协会专职人员工资、办公及管理费用。
5、其它有关费用。
第六条 协会经费由协会主管部门财务管理,在银行开立专门帐户,由协会秘书长监管。经费开支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并按《章程》和如下审批权限审批。
1、列入预算的开支项目和不超过30,000元的预算外开支,由协会秘书长审批。
2、预算外开支超过30,000元以上的,由协会秘书长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会长批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按《章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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